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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措施
1 放射防护措施
1.1 CT 方舱安装的位置,宜选择在场所的一角或人员驻留少的地方。CT 扫描机房和控制室的布局, 在应用于传染性疾病检查时,应满足防控传染性疾病“三区两通道”的要求。
1.2 机房面积和高度应满足开展临床 CT 检查的需求,面积宜不小于 15m2,最小单边长度宜不小于
2.8 m,净空高度宜不小于 2.4 m。
5.3 机房四周屏蔽体的屏蔽厚度应不小于 4 mmPb,底板和顶板应不小于 3 mmPb。
5.4 常用工作条件下,距机房屏蔽体外表面 0.3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2.5 μSv/h。
5.5 机房与控制室之间设置的铅玻璃观察窗应与同侧屏蔽体具有相同的防护能力。当不宜设置铅玻璃观察窗时,应设置视频监控和对讲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位置应能够使操作人员观察到受检者状态及防护门的开闭情况。
5.6 机房应设置新风换气装置并满足放射防护要求。
5.7 机房与控制室之间、机房与候诊区之间应设置人员进出门,其与同侧屏蔽体应具有相同的防护能力。
5.8 机房门外及相关位置处应张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放射防护注意事项;机房门外上方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上设置警示语句;工作状态指示灯应与机房门联锁。
2 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2.1 防护用品的配备
2.1.1 应为工作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其铅当量应不小于 0.25 mm。
2.1.2 为儿童及孕妇受检者配备的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小于 0.5 mm;为成年受检者、陪检者配备的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小于 0.25 mm。
2.2 防护用品的使用
2.2.1 铅橡胶类个人防护用品宜悬挂或平铺储存,避免折叠。
2.2.2 在感染控制场所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根据感染控制要求进行消毒和保存。
3 操作中的放射防护
3.1 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 GBZ 128 的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
3.2 对受检者照射野以外的器官或组织应采取屏蔽防护措施。对无法配合的受检者可采取相应的措施。
3.3 对儿童受检者进行扫描时,应设置或选择儿童扫描模式;胸部 CT 扫描时宜采用优化的 CT 扫描模式或参数。
3.4 CT 扫描时,除受检者以外其他人员不宜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人员协助时,应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3.5 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 CT 设备的剂量指示显示,发现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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